我國女性夜間工作規範與實況之探討分析 

編號: PR1831

作者: 賴偉文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16.12


摘要:

隨著社會變遷,我國女性不僅投入職場的比例增加,也更為重視工作自主權。因此,過去以「保護女性」為訴求而對女性夜間工作之各種限制性規範條款,其適當性開始遭受質疑。雖然在參考國際勞工組織相關公約內容與國際趨勢之下,我國勞基法對女性夜間工作已由「原則性禁止」,轉為「有條件的放寬限制」,但現行第 49 條第 5 項仍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夜間工作。由於該項規定受到國內不少雇主與女性受僱者批評,故勞動部今(2016)年 3 月 8 日曾發佈解釋令,放寬女性哺乳期間夜間工作之限制。惟此舉引發部分立委強力批評,不僅使勞動部撤銷原有解釋令,也凸顯隨著環境變遷以及政策方向的改變,有必要針對女性夜間工作之相關規範重新檢討。 爰此,本研究主要探討女性夜間工作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下之沿革,同時就其與性別平等間之關係進行分析;另亦就 ILO、美國、日本、德國等國家對女性夜間工作相關制度規範(特別是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進行比較與分析,並進一步透過問卷調查、深度訪談等方式,對我國女性夜間工作之現況及利弊得失進行分析。本研究針對上述研究議題所獲致的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研究結論 (一) 隨著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性平觀念的提倡,國內勞資雙方與專家學者對女性夜間工作的接受度明顯提高。 (二) 國際間對於女性夜間工作之規範雖不盡相同,但皆朝鬆綁方向調整,同時致力於改善夜間勞動的環境與條件。 (三) 除少數以女性為主且需夜間輪班之特殊行業(如醫療保健及社 會工作服務業)之外,國內大多數企業不會強迫婦女夜間工作,也不會以能否配合夜間工作作為僱用或升遷女性員工的條件。 (四) 國內夜間工作之女性有不少是因為家庭及經濟考量而自願選擇從事,以獲得更多津貼加給,若嚴格禁止其夜間工作,不僅造成反彈,且可能會影響其生計。 (五) 夜間工作對於勞工身體健康的影響除了女性特有的生理特徵外,應無性別差異,因此多數業者採取相關防護措施時,並不會特別區分性別。 (六) 由於懷孕期間有許多對母體健康、影響胎兒的潛在風險存在,而夜間、輪班類型的工作對身體的不利影響更較日班工作為大。 (七) 女性夜間工作雖會妨礙其哺乳幼兒,但對其健康的影響並不明確,有專家認為女性從事夜間工作會造成其生理失調,不利於母乳分泌,惟此說法並無明顯的醫學證據可供支持。 (八) 現行勞基法對於夜間工作之時間界定欠缺彈性,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9 條規定,夜間工作時間係指午後10 時至翌晨6 時,惟在實務上,因產業特性不同、工作特性的多樣化,在遵循上恐易觸及夜間工作相關法令而造成困擾。 二、政策建議 (一) 對女性夜間工作建議應繼續維持目前「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之模式,即於一般情況下不應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權利,但對於例外狀況(如妊娠、哺乳期間等)則應適度禁止其夜間工作,以保障其健康與安全。 II (二) 對夜間工作時間之界定可參酌國外經驗給予較高彈性,以配合多元產業特性。 (三) 對女性夜間工作之規範宜對於女性特有的生理特徵,如妊娠、哺乳期間等應特別考量母性保護: 1.禁止妊娠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以確保母體及胎兒之健康。 2.為保護分娩後母體之健康恢復,產後一定期間內之女性勞工仍應禁止其從事夜間工作;若當事人於該特定期間後,仍屬哺乳期間內,但自願從事夜間工作,法令上應規範雇主在健康維護上需擔負之責任。 (四) 對女性夜間工作的保障不應侷限於勞動法令,有些國家透過其他法律直接限制企業夜間營業(如德國《營業時間法》等),因此建議我國有必要進一步檢討不同行業夜間營業之必要性。 (五) 上述提及有關夜間工作時間界定之重新調整、夜間營業之必要性,因涉及不同產業,而不同產業之主管機關亦不盡相同,未來修法之際應一併考量相關法律間互相衝突的問題,同時有必要進行跨部會的討論與溝通。 (六) 夜間工作並非單純只是工作權、性別平等的問題,亦會影響身心健康、生育能力等問題,若勞工對自身健康情形不甚瞭解,則可能忽略其個人的身心健康,故此有賴政府加強健康知識的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