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政策之總體經濟影響評估: 空氣污染防制費與相關賦稅之整合研究 

編號: PR0387

作者: 溫麗琪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0


摘要:

環保署徵收空污費後,由於空污費收入相當高,對於空污基金的使用一直引發不斷的爭議;特別是對空污費專款專用的制度造成政府花費困難,社會資源浪費情形的質疑。學者專家並因而提議效法北歐國家以空污費收入取代其他賦稅,建立綠色改革的基礎。因此,本計畫所欲探討的問題在於將台灣的空污費收入用來取代其他賦稅時,是否真的具雙重紅利效果(double dividend effect);亦即污染稅的課徵不但帶來污染減量,且其收入用來降低其他具扭曲性的賦稅時,將提高社會的福利效果。 

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建立一個台灣的環境賦稅模型,以可計算的一般均衡模型(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研究台灣空污費收入用來取代其他賦稅時對社會的影響性。本研究整理台灣的賦稅及污染資料,探討在空污費制度下,廠商可自由選擇污染防制的多寡,而沒有防制到的污染量,廠商繳交空污費,政府則用其收入取代綜合所得稅、間接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貨物稅。 

本研究先模擬課徵空污費時所產生的扭曲情形,即文獻上的互動效果(interdependence effect),再繼而模擬空污費取代其他賦稅的福利情形,即互動效果和收入效果(revenue effect)的加總。而福利效果指標為經濟學上的均等變量。 

本研究結果發現課徵三種不同空污費率,皆可帶來污染減量,表示空污費具誘因效果,證實雙重紅利的第一種紅利效果;而空污費收入取代其他各種賦稅上,唯空污費取代貨物稅具雙重紅利效果;亦即空污費徵收不但誘使廠商減少污染,社會也因減少貨物稅的扭曲效果而產生福利增加的情形。然而,當空污費替代綜合所得稅、間接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皆不具雙重紅利效果,其中又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所造成的福利扭曲情形最為嚴重。 

換言之,台灣不應輕言建立賦稅改革,若國內進行綠色賦稅改革,應以貨物稅為優先考慮,而空污費收入用來取代貨物稅以外的其他賦稅則不宜貿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