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京都議定書之能源與環境對策座談會實錄 

編號: PP0004

作者: 麥朝成主編

價格: 已絕版

出版日期: 19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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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 策 建 言


背 景 分 析

  1997年12月間日本京都舉行第三屆「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會議(簡稱COPIII),通過溫室氣體減量約制的「京都議定書」,影響至為深廣。台灣是一個以貿易出口導向的開放經濟體系,有必要正視此一溫室效應問題。因此,本院特舉辦此一座談會,邀請產官學界代表,交換意見,凝聚共識,俾供政府制定政策之參考。

具 體 問 題
因 應 對 策

一﹑我國對「京都議定書」的因應方向

 
政府應本「毋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的態度,妥善研擬對策,以資因應。
政府宜考慮設定一合理的全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目標,藉經濟誘因有效分配於工商﹑住宅﹑交通等各部門,擬定合理之減量時程及推動方案。
政府應訂定二氧化碳排放管制之法源,將二氧化碳排放量納入產業投資的環境影響評估中。
4.政府應審慎評估課徵環境稅﹑碳稅或可交易排放許可權証之時機及可行性。

二﹑我國能源政策應有的調整方向

 
天然氣宜列為台灣當前策略性能源,提高其供應比重,並降低其進口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推廣汽電共生系統,尤其是民生部門之天然氣汽電共生系統及廢棄物汽電共生系統。
核能發電雖有助於二氧化碳排放量,惟目前爭議性大,未來仍待加強溝通。
宜力求減少能源傳輸過程之損耗,包括瓦斯管線﹑輸配電線﹑自來水管線及農業灌溉用水之漏損等。
取消各項能源優惠價格,減少價格扭曲及交叉補貼效果。
6. 積極鼓勵再生能源的利用。

三﹑我國產業政策應有的調整方向

 
鼓勵並發展高附加價值﹑低耗能、低污染之產業。
鼓勵產業進行汰舊換新及節約能源,輔助業者減量減廢,促進資源再利用。
取消對重大產業投資案之各項政策性獎勵或補貼(包括水﹑電﹑土地﹑燃油等),以反映產業投資的真正成本。
政府未來審核產業投資項目時,宜考慮將能源效率標準納入審查規範。
積極發展綠色科技及綠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