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碳稅或能源稅對供電部門的影響分析 

編號: EP0218

作者: 王京明

價格: 已絕版

出版日期: 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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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京都議定書自生效後,溫室氣體減量已成為全球性議題,各國紛紛考量其國情積極研發新技術以及施行各種經濟誘因措施,以為因應。我國目前雖非京都議定書成員,惟為克盡地球村一份子的減量責任,乃有必要完善規劃國內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在眾多經濟誘因工具中,碳稅與新進規劃中的能源稅一直是政府所關心且傾向於採用的方案,尤其最近能源稅課徵對象是否要包括發電業或免除其課徵,已成為各方爭議的焦點,基於發電部門對二氧化碳排放貢獻的重要性,本文主旨即在以長期電源開發電力經濟技術模型評估政府所熱衷的兩種經濟誘因工具亦即碳稅與能源稅,探討其達成電力部門二氧化碳減量之成效,以及對發電部門之衝擊影響,以茲做為政策決策者之參考。研究結果發現課徵碳稅與能源稅對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之降低皆有效果,但課徵碳稅較為顯著可降低16%。對發電成本的影響,則以課徵2000元/噸二氧化碳碳稅對成本影響最大,課徵1000元/噸二氧化碳碳稅之成本次之,但二氧化碳減量效果不彰只能降低7%。在高稅率碳稅之下,台電公司不但售電量每年平均會減少13%,總發電成本會上升37%,至於能源稅,總發電成本則會上升15%,二氧化碳排放量只減少6%。因此建議政府在施行能源稅或碳稅時應仿效他國設計完善的配套措施並允許業者合理成本轉嫁機制,將碳稅或能源稅負擔轉移部分給用戶,否則將造成電力公司營運困難走上破產之路。在徵稅之後,政府應提供電力部門二氧化碳減量相關之補貼,可使電力業者用於引進碳捕捉與碳儲存設備或成立碳排放基金,以降低電力部門的排放總量或購買碳交易的排放權以達成排放總量管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