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融體制之研究 

編號: EP0065

作者: 許嘉棟、梁明義、楊雅惠、劉壽祥、陳坤銘

價格: 已絕版

出版日期: 19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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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經濟發展所涉及的,不僅是實物面,還有金融面。經濟成長之推動,若有一健全的、有效率的金融體制相配合,當可收事半功倍之效。目前我國正由勞動密集產業邁向資本密集與技術密集產業之發展型態,亟需金融體制來有效發揮其金融中介與分配資金之功能。遺憾者,我國現有金融體制之落伍,不僅使其輔助經濟成長之功能難以發揮,甚且已成了經濟進一步發展之障礙。


本研究根據學理,並配合實際資料,首先分析我國金融體制之現況,推估民間借貸之重要性;然後檢討現有體制之缺失及其導因,繼而評述一些有關金融改革之爭論。最後再參考韓國與印尼近幾年的金融改革經驗,對我國金融機構提出一些改進建議。


在我國金融體制之現況方面,本研究發現︰


我國金融體制最重要的特徵,為有組織的正式金融體系與無組織的民間借貸並重的所謂「金融雙元性」。

民間借貸佔民營企業與家計部門借貸來源的比重甚高,在民國五十三年至七十一年間,民營企業之國內借款來自民間借貸之比例平均達37%。而家計部門的借貸來自民間借貸的比重,可能不下於金融機構。根據本研究之問卷調查,家計部門在民國七十一年年底之借款,來自民間借貸之比重與金融機構借款在伯仲之間。

在民國五十年至七十二年間,銀行的平均放款利率比民間借貸利率平均低了 12.47個百分點,民間利率平均為銀行放款利率的1.91倍。

在民國六十二年之後,民間利率與銀行利率之差距擴大。這可能是導致金融機構之重要性在此期間下跌的原因之一。

我國的金融機構係以公營為主。公營金融機構不但在總分支機構數上佔優勢,資產總額也遠高於民營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之資金來源以存款為主,來自中央銀行之融通亦佔相當比重。而資金之去路則以放款為最主要,對央行債權次之。

在放款結構方面,公營事業、大企業、生產事業與外銷廠商較受偏愛;相對地,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服務業與內銷廠商受到歧視。

曾經參加民間標會的家庭有63%,利息優厚與方便是以標會為儲蓄方式的主要原因;而手續簡便與不需擔保品或保證人,是家庭寧願支付較高利率,以標會作為借款手段之主要理由。

 
我國現有金融體制的缺失,可歸納成下列幾點︰

 
金融體制混亂。
金融中介管道不暢通。
資金分配未盡公平。
金融機構之效率低落。
專業銀行之功能不彰。
金融巿場不健全。
民營金融機構違規經營。

 
檢討以上幾點缺失之導因,主要有下列數端︰

銀行多屬公營,且政治涉入程度過深。
金融機構之競爭程度不足。
利率管制,且多被限制在偏低之水準。
選擇性信用管制。
法令不周全與守信觀念欠缺。

 
在各種有關金融改革之爭論方面,本研究經過分析後認為︰

我國應開放民間新設銀行。在開放民營可能產生的管理、形成財閥與財富分配惡化等問題方面,有些並不必然發生,而且也不難以適當之方法防範之。
管制銀行利率的多種理由,都欠缺堅強的理論及實證根據;而且管制利率助長了民間借貸,造成回扣與回存盛行,更降低了資金配置效率,導致資源誤置。
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在目前或猶有必要,但予以所欲扶持之產業優先取得銀行貸款即可,不必要再予以更優惠的低利率。又外銷低利貸款之存廢,有加以檢討的必要。
專業性金融機構之存在價值,依存於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在選擇性信用管制之理由喪失時,宜讓各金融機構自行選定其經營型態及業務範圍,不須強求分工專業化。
在面臨競爭壓力時,基層金融自然會提昇其經營績效,無須擔心其競爭能力不足之問題。
民間借貸係應民間之事實需要而產生,且有彌補金融機構部分缺失,以及提高資金配置效率等功能,故對經濟發展有正面的貢獻。因此不應對民間借貸輕言取締。
目前郵政儲金轉存於中央銀行以外之金融機構,在改革的方向上應屬正確,惟在作法上猶有可議之處。

 
根據以上的分析,並參酌印尼的利率自由化措施,以及韓國在近幾年來所實施的把五大商業銀行開放民有,與美國銀行成立合資經營的商業銀行,以及對外商銀行採取平等待遇等金融改革之經驗,謹依各種改革措施的先後緩急,試擬金融改革的步驟如下︰

(一)短期內即可實施者︰


提高金融機構之經營效率及服務品質,簡化授信手續。
肯定民間借貸之價值,不輕言取締,並進一步教導社會大眾從事民間貸放(尤其是標會)時所應注意之事項以及保障追索權之方法等,以減輕民間借貸之風險。

建立並強化銀行的信用評等制度,並在現行法令容許範圍內,儘量擴大銀行放款利率上、下限之差距,授權銀行依客戶的信用評等之等級、融資期限、放款管理成本,以及投資計劃之風險等因素,彈性決定適用的利率。

慎選公營銀行之董、監事及高級經理人員,並加強董、監事會之職能。

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目前或猶有必要,但宜僅以優先配給資金為政策手段,不宜再輕易授予優惠之低利貸款,以免加深資源配置之扭曲。又外銷低利貸款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宜加檢討。

 

(二)宜稍加規劃,然後實施者︰

減少對金融機關正常營運之限制及干預,以提高銀行的經營自主權。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加強金融檢查,提高對違規經營者之處罰規定,並確實執行。
郵政儲金之運用宜改弦更張,原則上應讓各金融機構經由自由競爭,取得郵政儲金之運用權;惟在資金需求不振時,得容許將郵政儲金轉存中央銀行。不過,此轉存中央銀行之利率應力求其低,以免妨礙郵政儲金匯業局在正常時期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之意願。
放寬對外商銀行業務範圍及成立分支機構之限制,以壓迫本國銀行提高效率。

 
(三)長期改革事項︰

逐漸開放民營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之設立,並成立金融公司、國民銀行等新種金融機構,以促進業者間之競爭。
觀察韓國與美國銀行合資成立的韓美銀行(Kor Am Bank)之成敗及利弊得失,以決定是否仿效之。
制訂公營銀行管理法,使公營銀行免除營運上的許多束縛,以提高經營績效、競爭意願與競爭能力;或參考韓國的經驗,將部分公營銀行移轉民營。
制訂反托辣斯法,以防止民營金融機構兼併生產事業。
培養守法重信之觀念,以降低借貸之風險。
修改金融法規,解除對銀行利率之管制,使存、放款利率由巿場決定。
在利率由巿場決定之下,資金之分配一般可達最高效率。此時,除了為加速具有外部經濟之產業或經濟活動的發展,以選擇性信用管制來指導資金流向之作法,應予終止。
聽任金融機構自行決定其經營型態及業務範圍,容許專業銀行改組為綜合經營的商業銀行。